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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鼓励金融机构放贷 支持保障房建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8-19 08:58

[摘要] 央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予以贷款支持,同时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公租房贷款。

(解放日报)央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予以贷款支持,同时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公租房贷款。

《通知》指出,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针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针对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对于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如果出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改变租赁关系的情况,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通知》强调,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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