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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实施房地产登记新标准 房屋继承须公证

三峡晚报  2012-06-01 09:25

[摘要] 记者31日从市房地产权监理处获悉,6月1日起,宜昌正式实施房地产登记新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这也是首个房地产登记国家行业标准。将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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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1日从市房地产权监理处获悉,6月1日起,宜昌正式实施房地产登记新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这也是房地产登记国家行业标准。将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得作抵押

在房地产开发中,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模式。此前,只要在建工程已动工,未建部分也可抵押。

由于在建工程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尚不具备使用价值,标的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新规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登记机构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

这项新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者融资难度,但对贷款人来说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对购买该楼盘房屋的市民而言,也大大降低了购买风险。

权利人应妥善保管受理凭证

新规明确规定:“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这就是说,领证时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要求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据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领证纠纷,有利于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房屋继承或遗赠登记须公证

新规规定:“房屋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对于房屋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申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登记时,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当事人申请遗赠登记时,应提交房屋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等材料。

根据新规规定,从6月1日起,房屋赠与不再必须公证,只需要提供房屋赠与协议、双方共同提交申请、接受房屋登记部门的现场询问等,即可办理。

市房地产权监理处介绍,这一新规减轻了房屋赠与双方的负担,更加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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