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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售房合同反悔不卖得赔

三峡晚报  2015-06-08 09:03

[摘要] 2013年7月,杜先生夫妻与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尚先生将城区一套住房出售给杜先生夫妻,成交总价89万元。

三峡晚报讯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杜先生夫妻与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尚先生将城区一套住房出售给杜先生夫妻,成交总价89万元。

合同约定,杜先生夫妻于当天交纳定金2万元,收到定金后,尚先生不得将房屋再次出售他人。合同还约定,尚先生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证件齐全,符合交易条件,若发生与尚先生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他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当日,杜先生夫妻支付给尚先生定金2万元。后尚先生表示,此房屋属于其与前妻夫妻共同财产,前妻不同意出售此房屋,房屋不能进行买卖,因此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定金2万元。

杜先生夫妻认为尚先生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于2013年11月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另外返还2万元。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裁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杜先生夫妻不服裁决,向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市中院于2014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今年3月17日,杜先生夫妻诉至西陵区法院,要求被告另外返还2万元,并赔偿仲裁费1300元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尚先生不同意出售房屋,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杜先生夫妻要求被告另外支付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杜先生夫妻请求的仲裁费1300元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系尚先生拒不履行定金罚则给原告新增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给杜先生夫妻。法院判决:尚先生支付杜先生夫妻2万元,并赔偿杜先生夫妻仲裁费1300元、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郭娟 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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