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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起,武汉与省内各地的公积金将互认互贷

房天下房天下  2015-10-26 08:19

[摘要] 近日从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0月26日起,武汉与省内各地的公积金,将互认互贷。在武汉工作的宜昌人,可用在武汉缴纳的公积金,到宜昌贷款买房;在宜昌工作的武汉人,也可用在宜昌缴纳的公积金,到武汉贷款买房。

楚天金报讯(记者邓伟 通讯员方芳)近日从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0月26日起,武汉与省内各地的公积金,将互认互贷。

比如,在武汉工作的宜昌人,可用在武汉缴纳的公积金,到宜昌贷款买房;在宜昌工作的武汉人,也可用在宜昌缴纳的公积金,到武汉贷款买房。

此前,武汉先后开通了与长沙、南昌、宜昌、孝感等地公积金的互认互贷,而此次全面放开了与省内各地的异地公积金互认互贷,实施细则共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房者,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二是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

三是增加异地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此外,未涉及这三个方面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仍按去年颁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发2014【49】号)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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