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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宅改商用 先得问邻居同不同意

三峡晚报  2015-12-30 09:11

[摘要] 宜昌市《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实施,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内,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生产加工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想把住宅改作商用,经营者需先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晚报记者昨悉,宜昌市《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实施,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内,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生产加工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

住宅改商用,先得邻居点头

“民用住宅在水电费、租金等方面,比商住宅更有吸引力。近几年,私自‘住改商’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与周边业主的矛盾也有所增多。”宜昌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正式施行的《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让业主们头疼的“住改商”问题有了新规定,今后经营者想要把住宅改成商用,得先过业主这一关。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内,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生产加工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业主委员会、居(村)委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换句话说,‘住改商’先得过邻居这一关。”这位负责人介绍,经营者申请“住改商”时,首先要向业委会或居委会承诺并提出书面申请;业委会或居委会通过张贴公告,或分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意见。如果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业委会或居委会才可以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

此外,《规定》还对部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予以放宽,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记者踏访】

居民楼里,餐馆小饭桌不少

29日,记者走访发现,城区不少居民区内存在“住改商”现象。

与杨岔路小学仅一街之隔的夷陵大道281号居民楼内,有3家小饭桌,中午放学时,几十名学生进入楼内,十分热闹。

在廊桥水岸、紫林苑、运河佳苑、御景名宅等封闭式管理小区内,开办有私房菜馆。

在隆中路小区内,一家废品回收站设在居民楼一楼,住户告诉记者,担心的是废品回收站里堆放了大量可燃物,万一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居民声音】

陌生人出入,存在安全隐患

“学生伢一进楼,太闹人了。”夷陵大道281号居民王大妈说,小饭桌每天要做几十个人的饭菜,油烟、污水比普通住户多很多,常造成下水管道堵塞问题。

对辖区居民楼内小饭桌扰民问题,伍家岗宝联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管理相对比较松散,开小饭桌的前置条件不多,社区也无法干涉,近几年矛盾越来越多,社区颇为头痛。

运河佳苑小区5号楼一楼有家私房菜馆,每天出入的人较多。“小区每天来往的陌生人太多,既担心有安全隐患,又影响环境卫生。”居民张女士说。

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尽量协调,劝导餐馆注意对周边邻居的影响。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多数投诉“私家菜馆”的业主担心影响邻里关系,不愿出面干涉,有苦难言。同时,小区物业也很头疼,常有陌生人出入,小区安全较难保障,且“私家菜馆”在室内经营,物业难以介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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