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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调整公积金使用范围
1.将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登记的所有住房,均纳入公积金贷款家庭房屋套数核定范围。
2.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或申请贷款有效期,由2年以内调整为1年以内。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在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4.对已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及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提供贷款。
5.对缴存地、户籍地均不在宜昌的缴存职工,不再提供贷款。
6.对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二手房,不再提供贷款。
调整贷款额度
1.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实行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时间双挂钩。缴存时间不足一年的系数为0.5,缴存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系数为0.8。
调整贷款期限及还贷系数
1.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按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核定,一般执行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将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系数调整为0.35。
调整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即可贷额度=【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期限。
新政7月15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购房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以及二手房未办理网签但已签订购房合同、且能提供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的,按本次调整之前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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