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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三峡日报  2013-02-28 09:41

[摘要]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2月15日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原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区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及货币补贴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各类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补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审计、统计、监察、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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