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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三峡日报  2013-02-28 09:41

[摘要]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配售。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象,从登记的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货币补贴。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因素,制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按得分高低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以登记的年度时间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购对象和选房顺序。

已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由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情况向社会公开。

前款住房保障对象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四十四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自愿选择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其轮候顺序以原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时间为准。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自动放弃购买的保障对象,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租、购公有住房的,在退出租、购的公有住房前不得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对承租的住房不得转租或转让。对住房进行装修的,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租时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对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3年的,经本人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购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有限产权,后续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同时由购房人向市财政部门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用途、划拨土地性质。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需出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并移交给政府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一并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及贷款本息偿还。租金收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不足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的,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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