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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三峡日报  2013-02-28 09:41

[摘要]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发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销售、租赁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情况以及保障对象信用档案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保障标准及方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享受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五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的;(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的;(四)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七)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消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保障资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其承租的住房租金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住房市场租金交纳,并在3个月内退房。不退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的,应当追回已租售的保障性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高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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