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房源、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三)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四)腾退的公有住房;(五)社会捐赠的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有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三)土地出让净中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五)商业银行贷款;(六)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贷款;(七)政府债券;(八)企业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九)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十)社会捐赠的资金;(十一)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后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建设总投资20%的比例安排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服务性收费。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道路、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或相关专业部门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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