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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三峡日报  2013-02-28 09:41

[摘要]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还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四)婚姻状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二)工作收入证明;(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三)复核。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四)公示。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受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和购买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每月受理一次。

第三十九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及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民政部门、总工会分别审定汇总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个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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